【覆核被拒】港大生涉宣揚恐怖主義律政司覆核保釋被拒 法官相信重犯及潛逃風險不高
發布時間: 2021/09/20 15:26
最後更新: 2021/09/20 15:26
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早前通過哀悼7.1刺警案疑兇的動議,曾參與會議的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及學生會代表等共4人涉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,被控宣揚恐怖主義等罪,被告之一容頌禧獲准保釋,律政司早前提出覆核被拒,國安法指定法官、高院法官杜麗冰今(20日)頒下判詞指,相信答辯人於法庭所施加的額外保釋條件下,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,重犯及潛逃風險不高。
申請人律政司,答辯人容頌禧(19歲)。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於判詞中指,申請人陳詞指,答辯人於動議前後曾形容刺警案男子為英雄,彰顯了人性良好的一面,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並非單純出席會議及支持動議。答辯人亦曾於2020年12月底表達會積極參與政治,與本土及抵抗概念有聯繫,申請人認為答辯人潛逃及重犯風險高。
答辯人一方指,答辯人並非港大學生會幹事成員,並於2021年7月9日撤銷動議後辭退文學院代表職位。代表律師又指,答辯人成績優異,若獲准保釋,將返回大學開展新學期,加上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,相信答辯人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。
法官指考慮雙方陳詞後,加上法庭向答辯人施加的額外保釋條件,相信答辯人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,重犯及潛逃風險不高,相信有關保釋條件能確保答辯人如期到法庭,因此駁回律政司覆核申請,答辯人續准保釋。
答辯人容頌禧早前准以現金5萬及10萬元人事擔保,須於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6時守宵禁令,每星期到警署報到4次,不得離港,交出旅遊證件,不得接受傳媒訪問,不得住學校宿舍,不參與任何學生組織。
另外,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發表危害國安法的言論,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鼓勵或煽動他人作出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行為;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平台,發放或轉載任何言論,或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的行為;不得安排及組織任何反對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之活動;以及不得聯絡及接觸外國或海外官員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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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